是指专门为证券与证券交易办理存管、资金结算交收和证券过户业务的中介服机构。我国目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具有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证券存管、结算与交收分别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来承担,并通过净额结算方式,在成交后的次一工作日完成资金的划拨和证券的交收。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二、证券的托管和过户;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