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光实业)于1997年6月6日上市,其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和电子整机,广播通讯设备,工业电气,电光源,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及材料,系统工程承包,科技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兼营业务为商品销售,旅游开发等。从上市之日到被查处之时,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一场不大不小的震动。1998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查实的红光实业的违规行业为主要有:
一、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实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实业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实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二、挪用募集资金违规买卖股票
经查实,1997年6月,红光实业将募集资金14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投入股市炒股。其中,红光实业动用9086万元,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共获利780万元;此外,红光实业还将5000万元委托其财务顾问中光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托管)进行证券投资,由中兴托管利用11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截至1998年4月,造成亏损330万元。盈亏相抵,红光实业在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三、未必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红光实业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线项目”。经查实,红光实业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实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其行为违反了《取票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入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有关规定,对红光实业进行了处罚:
1、认定红光实业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鄢占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对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招股说明书、1997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负有直接责任的红光实业董事王志坚、袁剑刚、龚泽仁、谢伟敏、吉晓东、雷代华、陈正心、唐利处以警告;
3、没收红光实业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